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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廖俊喆、劉和然

  • 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 訴 人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雨新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呂俊榕 周尚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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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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