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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75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75號

上訴人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上訴人
王友增
被上訴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其補正之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原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聲明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而上開裁定已於102年10月7日及同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此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0頁、第12至14頁、第15至22頁、第24頁),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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