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賴俊達、楊總仁、呂衛青、朱立倫、黃正雄
- 上訴人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 被上訴人新北市蘆洲區保和社區發展協會法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人、新北市政府、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50號上 訴 人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追加 被告 新北市蘆洲區保和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總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陳志誠律師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王世英 莊佳雯 追加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宋盈萱律師 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永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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