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鴻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翔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菊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芳嫕律師
徐偉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