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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藍文祥洪文慧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鴻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菊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嫕律師

      徐偉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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