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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王聖惠

  • 上訴人
    潘扶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潘扶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上律師 蔡菘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紅樹林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請求紅樹林公司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061萬5,159元,則應再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認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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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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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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