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潘扶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上律師 蔡菘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紅樹林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請求紅樹林公司再給付新台幣(下同)1,061萬5,159元,則應再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認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