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扶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萬5,95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