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康來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榕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康栩齊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姚証元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