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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媛媛汪智陽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顏志仲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瓔亮
被上訴人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被上訴人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被上訴

人鎮碁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齡娸、被上訴人尊皇鑄鋁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士斌之侵權行為態樣,並將繕本

逕寄他造。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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