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顏志仲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 被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瓔亮
- 被上訴人
-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 被上訴人
- 人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伍日內,具狀並具體指明被上訴
人鎮碁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齡娸、被上訴人尊皇鑄鋁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士斌之侵權行為態樣,並將繕本
逕寄他造。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