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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顏志仲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被上訴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孫瓔亮
被上訴人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被上訴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日內,就被上訴人鎮碁國際有限公

司、王齡娸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提民事辯論要旨狀所陳上訴人

就本件事故有重大過失,依過失相抵之例減輕賠償責任乙節,表

示意見。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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