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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蘭李昆曄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帆
上訴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被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被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被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若凡律師
被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被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被上訴人
黃作義
被上訴人
蔣國樑
被上訴人
陳明昕
被上訴人
江垂勇
被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2年8月26日生)
被上訴人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6年5月2日生)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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