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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張蘭李昆曄吳燁山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林清和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作義關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帆 上 訴 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林育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江垂勇 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2年8月26日生)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6年5月2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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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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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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