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國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宜儒、張麗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為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對其上訴之程序,附帶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之方法,倘其並非他造提起上訴之對造當事人,即無從提起附帶上訴,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要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原審原告林宜儒、張麗嬋並未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人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提起附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