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訴人
黃美利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上訴人
官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益彰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四庭

請被上訴人提出關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地下層係於民國95年何時裝潢之確切時間。

請兩造就上訴人裝潢折舊部分之抗辯提出折舊方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