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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兆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俚玲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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