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徐源良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駿騏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語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 被上訴人
- 范茹茵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豐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黃賜珍律師
- 參加人
-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長安
- 參加人
- 吳振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政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 參加人
-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