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和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展義律師
- 被上訴人
-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博榮
- 被上訴人
-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秋田
- 被上訴人
-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民
- 被上訴人
-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俊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白宗弘律師
蔡坤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