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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和
訴訟代理人
張益嘉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被上訴人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
被上訴人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田
被上訴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民
被上訴人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蔡坤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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