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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媛媛汪智陽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

上訴人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 芃律師
被上訴人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熙
被上訴人
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崇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4年4月2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於104年3月10日民事更一審準備㈢狀第5頁「四、根
  林公司一方面因大磐公司施作裝潢,享有向上訴人提高系爭
  房地賣價之無形利益……根林公司受144萬不當得利,依法
  應歸還上訴人,始符公平。」是否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根林公司返還不當得利144萬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就系爭房屋裝潢
  訂立承攬契約?根林公司有無給付承攬報酬予大磐公司?
三、系爭房屋裝潢是否因民法第811條規定,因附合而為系爭房
  屋之重要成分,而為被上訴人根林公司取得系爭裝潢所有權
  ?根林公司是否將系爭裝潢出賣予上訴人?
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磐公司有無就系爭房屋裝潢訂立承攬契
  約之合意?若無,則:
 ⒈被上訴人根林公司是否與大磐公司達成合意,由根林公司將
  其對上訴人之裝潢價金債權讓與大磐公司,因此上訴人與大
  磐公司所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之性質,屬於大磐公司對上
  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⒉上訴人給付大磐公司144萬元,是否一方面清償上訴人對根
  林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債務,他方面亦使根林公司
  對大磐公司基於承攬契約所生之報酬債務消滅,故根林公司
  因上訴人對大磐公司給付而受有利益?
 ⒊上訴人業已合法解除上訴人與根林公司間之系爭房屋買賣契
  約,根林公司對上訴人之價金債權即告消滅,故根林公司所
  受利益(對大磐公司之承攬攬報酬債務因上訴人之提出給付
  而消滅),原雖有其法律上原因即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但嗣
  後是否因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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