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紋華李瑜娟賴錦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亭均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錫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