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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瑜娟沈佳宜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上訴人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仁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怡華律師
被上訴人
孫秋貴
被上訴人
陳國飛
被上訴人
古李秋香
被上訴人
李讚洽
被上訴人
許陳茶妹
被上訴人
葉麗華
被上訴人
張沛圓
被上訴人
邱麗秀(即邱黃明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06 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3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5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至173 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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