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 上訴人
-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卓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維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怡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孫秋貴
- 被上訴人
- 陳國飛
- 被上訴人
- 古李秋香
- 被上訴人
- 李讚洽
- 被上訴人
- 許陳茶妹
- 被上訴人
- 葉麗華
- 被上訴人
- 張沛圓
- 被上訴人
- 邱麗秀(即邱黃明玉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06 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3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5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至173 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