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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陳燁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曾太山
上訴人
米甘幹‧理佛克
上訴人
財團法人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俊宏
上訴人
蔡林玉珍(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蔡慰正(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蔡志勤(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蔡思敏(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安倍晉三
被上訴人
日本國防衛省.自衛隊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五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林玉珍、蔡慰正、蔡志勤、蔡思敏為上訴人蔡墩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蔡墩銘在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蔡林玉珍、蔡慰正、蔡志勤、蔡思敏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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