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1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19號

上訴人
榮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鄭祺憲,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21頁),則本件上訴期間加計3日在途期間,算至104年7月16日即告屆滿。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鄭祺憲遲至104年7月31日始向其受執行之監獄提出上訴狀,顯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