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19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鍾菊八
- 法定代理人
- 鍾福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晧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15日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足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尚欠新臺幣(下同)6 萬6,825 元、13萬5,150 元,合計20萬1,975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