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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1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瑞蘭陳雅玲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19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鍾菊八
法定代理人
鍾福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承晧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15日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足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尚欠新臺幣(下同)6 萬6,825 元、13萬5,150 元,合計20萬1,975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1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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