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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31號

返還機油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31號

上訴人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EO WEE MENG(楊偉明)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松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油

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係就㈠原判決駁回其所提本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1萬3753元本息;㈡原判決就反訴部分判命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0216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375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216元

,合計209萬3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上訴人僅繳

納3萬1497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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