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31號
- 上訴人
-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YEO WEE MENG(楊偉明)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松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油
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係就㈠原判決駁回其所提本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1萬3753元本息;㈡原判決就反訴部分判命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0216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375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216元
,合計209萬3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上訴人僅繳
納3萬1497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