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陽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火炎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