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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2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訴人
邱榮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彭月雲
訴訟代理人
陳健宏
被上訴人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婷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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