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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6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61號

上訴人
楊美素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文恭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萬15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3965元,上訴人僅繳納3萬6500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萬7465元(103,965-36,500=67,465),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附表: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①修復費用:2,606,015元-(56,013元+210,717元)=2,339,285元②返還A部分增建之樓頂平台:139,000元/㎡×131㎡÷4=4,552,250元

③上開①+②=6,891,535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6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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