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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訴人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上訴人
翁建祥
被上訴人
劉俐慈
被上訴人
翁慧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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