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李姿慧、潘進丁
- 上訴人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86號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李淑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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