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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管靜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72號

上訴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訴人
簡嘉儀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上訴人
盧淑芬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盧仲昱律師
被上訴人
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
被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鍇吉
被上訴人
郭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林鍇吉為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鵬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鵬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子文,已於民國102年 7月2日改為林鍇吉,此有上訴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仕公司)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61、62頁),準此,優仕公司聲明應由林鍇吉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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