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75號
- 再審原告
- 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一誠
- 再審原告
- 鄭忠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吉(即鄭吳吉)、鄭憶珍、鄭小玲、鄭福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668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關於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