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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告人
張富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旺昌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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