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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蘇芹英

  • 當事人
    張富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張富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旺昌食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 第4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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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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