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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育誠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為獨居老人,並無依持,且因智能減退及肢障,已屆70高齡,並無外出工作之機會,每月僅有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318元收入,現帳戶內僅存1元,窘於生活,僅依靠台北市政府老人服務之物資渡日,而為低收入戶,實無力繳交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勞工保險局函、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離婚證明書、殘障手冊、台北地方法院函覆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5至10頁)。惟經本院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2年度除有股利及薪資所得收入7,228元外,名下尚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14萬7,5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是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財產資料,實無法釋明其無資力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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