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鼎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通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席文
- 被上訴人
- 榮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淑
- 訴訟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㈠主文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㈡法庭名稱「民事第二十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工程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