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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上訴人
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寬量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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