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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書郁律師
上訴人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參加人
鼎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元
參加人
泓翊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生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上訴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辯論終結後,另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更改抵銷之數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工程法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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