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19號
- 再抗告人
- 劉家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內政部、外交部間確實執行國籍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茲復對本院該裁定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