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76號
- 抗告人
- 陳錦銓
- 抗告人
- 董鍾櫻
- 抗告人
- 董鍾樑
- 相對人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董鼎禾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向原法院請求認可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橘郡案號04CC05622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查,上開外國確定判決記載原告為Potrans International,Inc.(下稱Potrans公司)。相對人主張Potrans公司係其100%轉投資之公司等語,並提出相對人93年度年報影本為證,則Potra-ns公司究係相對人在美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係獨立之美國公司,僅為相對人之關係企業?如Potrans公司係獨立之美國公司,並非相對人之分公司,相對人既非上開外國確定判決之原告,復未主張其為該外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則相對人請求認可上開外國確定判決之效力,其訴是否顯無勝訴之望?茲因上開事實尚待調查,該事實復攸關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後者又涉及本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有無理由之問題,原法院未查明,遽為准予訴訟救助,尚有未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再查,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宜由受理本案之原法院調查後論斷之,爰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