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94號
- 再抗告人
- 鄭重德
- 相對人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相對人
-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一、二行關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00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94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