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9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94號

再抗告人
鄭重德
相對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一、二行關於「民國103年6月30日100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94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