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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4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上揭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44號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湯美玉、胡宏文、李慈惠(下稱湯美玉等三法官)對於該事件終結後之程序,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則湯美玉等三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首開說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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