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呂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碧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2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碧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並以其為臺北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生活已陷入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9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至14、16頁)以為釋明。觀諸前開低收入戶卡之記載,聲請人家中成員包括配偶李昭慧、長子呂方又,經審核符合臺北市低收入戶標準,而聲請人於99、100、101年度各僅有新臺幣(下同)4萬6,398元、2萬5,991元、261元之所得收入, 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投資6,990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 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應堪採信,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