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江隆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起訴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為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