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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滕允潔黃國益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若塵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審,其在上訴審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清償債務,經原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83號事件受理,並認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於原法院即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以10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有上開案卷可稽,依上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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