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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梁玉芬鍾素鳳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

上訴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翔富
被上訴人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翔富為許國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許國正,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1日變更為陳柏霖(原姓名:陳振嘉),但陳柏霖未依法承受訴訟。嗣董事長陳柏霖、董事陳英德均於103年2月28日辭職而解任,上訴人之董事僅剩莊翔富,此有本院調取上訴人之登記卷宗可考(見本院更1卷第76至88頁),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應由莊翔富繼任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茲因莊翔富及上訴人均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莊翔富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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