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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競文陳婷玉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號

上訴人
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任
被上訴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銘任為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所明定。查本件上訴人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翰澤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國輝,已變更為陳銘任,有翰澤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因兩造均未就翰澤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劉國輝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銘任為翰澤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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