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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2號

上訴人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揚
被上訴人
力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海星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 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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