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玉完曾錦昌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上訴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複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
被上訴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義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余天琦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