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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上訴人
廣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凰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勝隆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9,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未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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