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廣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凰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勝隆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9,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萬6,564 元,未據上訴人未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