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葉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梅玉東律師
嚴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潘進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幸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