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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彭昭芬李國增蕭錫証

  • 當事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翁一緯陳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50號聲 請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一緯 聲 請 人 陳永祥 黃騰瑩 吳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間請求給付股權款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日103年度重上字第750號 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萬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合計4,37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萬5,500元。聲請人繳納97萬5,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37萬9,500元(計算式:975000-595500=379500)。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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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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