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林伊廸(即泰發磚廠清算人)
- 代理人
- 林陳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林碩祥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書第14頁第13~14行關於「參以『上訴人』主張林阿簱退夥時,係由其出資承受林阿簱所持股分,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及同頁倒數第7 行關於「與『上訴人』主張不符,尚難逕認林阿簱之股分係全部轉讓予『上訴人』」之記載,均顯有錯誤,爰聲請將上開關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之記載,裁定更正為「被上訴人」、「上訴人」云云。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且於判決書中已詳述理由依據,即非屬於誤寫、誤算,不得裁定更正之。是聲請人聲請更正其所指上開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