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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1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16號

上訴人
統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亮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被上訴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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